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60號
TPDV,109,金,60,202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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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盈嘉創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WIN DRIVER INVESTMENTS LIMITED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須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鉅間109年度金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
748,230元(計算式:美金98,063.51元×被上訴人變更聲明之日
即民國110年11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
28.025=新臺幣2,748,229.867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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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