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14號
TPDV,109,金,14,202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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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澤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金字
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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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