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鎧丞(即余新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盈佩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2日109年度重訴字第951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
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余新村之全體繼承人,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366,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94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
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