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74號
TPDV,109,重訴,674,2022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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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張春華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 理人 薛祐珽律師
被 告 賴順鵬

薛嘉豪
龔子睿

袁蓉輝
陳宥綺

劉伊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曾淑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原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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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