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44號
TPDV,109,重訴,144,20220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40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 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 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蕭良政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 年1月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0年 度司繼字第1254號選任陳士綱律師為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 陳士綱律師並於110年12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除戶籍謄本、本院110年4月7日北院忠家合110年度司繼字第687 號函、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54號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㈨第223至225頁、 卷第31、45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訴之變更或追 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 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亦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
 ㈠原告於109年1月22日起訴,就請求權基礎部分,先位主張除 被告楊宇晨外,均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 責任,備位主張依債權讓與、銷售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纖公司)、福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興業公司)、福懋同奈責任有限



公司(下稱福懋同奈公司)、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綿春公司)清償應收帳款債務,並聲明:「⒈被告楊文 虎、王音之、楊昌衡楊宇晨蕭炯桂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陳姵伃莊雁鈞吳靜宜施娟娟沈珍芙張家 珊、陳佳寧黃俊義劉永達、中國人纖公司及易京揚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易京揚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億1,710萬5,1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楊文虎王音之、 楊昌衡楊宇晨蕭炯桂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陳姵 伃、莊雁鈞吳靜宜施娟娟沈珍芙張家珊陳佳寧黃明堂王博民歐兆賢福懋興業公司及易京揚公司應連 帶給付原告4億0,937萬4,6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楊文虎王音之、楊昌衡楊宇晨蕭炯桂林奕如張力方、莊淑 芬、陳姵伃莊雁鈞吳靜宜施娟娟沈珍芙張家珊陳佳寧黃明堂王博民王憲璋歐兆賢蕭良政楊文 海、李宜珊、曾淑萍沈秉誼福懋興業公司、福懋同奈公 司、星榮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星榮公司)及易京揚公司應連 帶給付原告2億3,953萬0,5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⒋被告楊文虎王音之、楊昌衡楊宇晨蕭炯桂林奕如張力方、莊淑 芬、陳姵伃莊雁鈞吳靜宜施娟娟沈珍芙張家珊陳佳寧歐增亭劉建春、綿春公司及易京揚公司應連帶給 付原告5,989萬4,6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見本院卷㈠第15至16頁)。
 ㈡嗣原告於110年12月3日、110年12月7日具狀撤回備位主張, 並撤回對被告陳姵伃曾淑萍之請求、聲明第4項對被告劉 建春之請求、聲明第1、2、4項對被告沈珍芙張家珊之請 求,並聲明:「⒈被告楊文虎王音之、楊昌衡楊宇晨蕭炯桂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莊雁鈞施娟娟、陳佳 寧、黃俊義劉永達、中國人纖公司及易京揚公司應連帶給 付原告2億2,008萬9,100元,被告吳靜宜應與前開被告連帶 給付其中1億3,347萬3,45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楊文虎王音之、楊昌衡楊宇晨蕭炯桂林奕如張力方、莊淑 芬、莊雁鈞施娟娟陳佳寧黃明堂王博民歐兆賢福懋興業公司及易京揚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4億0,974萬8,02 0元,被告吳靜宜應與前開被告連帶給付其中2億0,821萬5,2 42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楊文虎王音之、楊昌衡楊宇晨蕭炯桂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莊雁鈞施娟娟、沈 珍芙、張家珊陳佳寧黃明堂王博民王憲璋歐兆賢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楊文海、李宜珊 、沈秉誼福懋興業公司、福懋同奈公司、星榮公司及易京 揚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億3,889萬3,741元,被告吳靜宜應 與前開被告連帶給付其中1億8,051元4,800元,及均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楊文虎王音之、楊昌衡楊宇晨蕭炯桂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莊雁鈞施娟娟陳佳寧歐增亭、綿 春公司及易京揚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5,994萬9,318元,被告 吳靜宜應與前開被告連帶給付其中4,239萬7,573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54至55、 232至233頁),是本件經原告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 9億2,868萬0,179元(計算式:2億2,008萬9,100+4億0,974 萬8,020+2億3,889萬3,741+5,994萬9,318=9億2,868萬0,1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萬2,91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 判費725萬1,507元,原告尚應補繳2萬1,406元(計算式:72 7萬2,913-725萬1,507=2萬1,40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擴張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1/1頁


參考資料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