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331號
TPDV,109,重訴,1331,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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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黃亭韶律師
被 告 陳劉串
陳頂壽
陳過田
陳美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張學智

李可謙
李益中

李可全

李佩蓉
李益文
李益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張建明

蔡玉
訴訟代理人 蔡明峰
被 告 梁玉川
呂建德
楊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下午4時15分,



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及被告陳劉串、陳頂壽、陳過田陳美蘭張學智、 李可謙、李益中、李可全、李佩蓉李益文李益雲楊薰 春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前,就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397條 第1項之適用,具狀表示意見,併提出相關實務見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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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