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3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黃亭韶律師 被 告 陳劉串 陳頂壽 陳過田 陳美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張學智 李可謙 李益中 李可全 李佩蓉 李益文 李益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張建明 蔡玉鎮 訴訟代理人 蔡明峰 被 告 梁玉川 呂建德 楊薰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請原告及被告陳劉串、陳頂壽、陳過田、陳美蘭、張學智、 李可謙、李益中、李可全、李佩蓉、李益文、李益雲、楊薰 春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前,就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397條 第1項之適用,具狀表示意見,併提出相關實務見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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