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061號
TPDV,109,重訴,1061,202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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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寅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佩琳東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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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