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玉卿 陳明時 訴訟代理人 宋薇娜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複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被 告 陳明通 楊碧蓉 陳志韋 陳昶宇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韋 林昀慧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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