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45號
TPDV,109,重家繼訴,45,202201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陳玉卿

陳明時
訴訟代理人 宋薇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複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被 告 陳明通
楊碧蓉
陳志韋
陳昶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韋
林昀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