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9年度,36號
TPDV,109,醫,36,20220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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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周玉梅

被 上訴人 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澤安
被 上訴人 魏志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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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