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170號
TPDV,109,訴,5170,202201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70號
上 訴 人 李春梅

訴訟代理人 周虔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美等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170號
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