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979號
TPDV,109,訴,4979,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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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979號
原 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 林梅芬
許登誌
被 告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訴訟代理人 紀宇牧
林鋕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與被告所訂立之預拌混凝 土買賣合約(下稱系爭契約)買賣條款第12條約定:「本買 賣合約買賣雙方如爭執而涉訴訟時,買賣雙方及買方保證人 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 第12頁),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施作高屏地區零星工程之需要,向原告購 買預拌混凝土,兩造並於民國108年9月27日簽訂系爭契約, 原告遂依被告之通知,於108年9月27日及108年10月1日,分 別將預拌混凝土7.5立方公尺及258.5立方公尺運送至被告指 定之工地供其使用,並開立9月份與10月份之請款明細單向 被告請領款項,款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萬5,375元與52 萬9,925元,共計54萬5,300元,經被告員工確認無誤後,於 請款明細單上簽收,詎原告屢催清償,被告至今尚未給付上 開款項,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4萬5,300元等



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4萬5,3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就鋪設完成之混凝土應保證符合系爭契約所 載28天抗壓強度,然原告於108年10月1日派車供應預拌混凝 土至高雄市○○區○○街00號停車場(下稱系爭停車場)工地時 ,因不明原因中途發生約2小時無車斷料之情形,導致已灌 製之混凝土與後續灌製之混凝土間無法密實接合,並造成混 凝土抗壓強度不足,致系爭停車場地面充滿裂痕及坑洞,使 被告至今無法營運。上開混凝土之瑕疵屬可歸責於原告所生 ,原告知其給付顯有瑕疵,屬不完全給付,被告自得拒絕給 付價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兩造於108年9月27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期間為108年9月27 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原告依約於108年9月27日出車運送 預拌混凝土7.5立方公尺至被告指定之工地,並向被告請款1 萬5,375元,嗣依約於108年10月1日出車運送預拌混凝土258 .5立方公尺至被告指定之系爭停車場工地,並向被告請款52 萬9,925元,2次出車共計貨款54萬5,300元,被告均尚未給 付,有預拌混凝土買賣合約(高雄廠)、請款明細單影本可 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貨款54萬5,300元,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一)原告交付之預拌混 凝土有無瑕疵?(二)原告請求給付54萬5,300元有無理由?(一)原告交付之預拌混凝土有無瑕疵?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 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 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 明。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 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 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且具有保證之品質,民法第354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間對於買賣標的物是否具有 物之瑕疵而有爭執時,自應由主張瑕疵存在之買受人就瑕疵 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再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 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 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如主張 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



,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給 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7年度 台上字第1989號民事判決參照)。原告主張已依系爭契約交 付約定品質之預拌混凝土,並為被告受領等情,業據其提出 系爭契約、請款明細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被告 對108年9月27日受領之預拌混凝土品質未爭執,僅爭執108 年10月1日交付之預拌混凝土未達28天抗壓強度,屬不完全 給付,自應由被告就其抗辯108年10月1日交付之預拌混凝土 為有瑕疵乙節,負舉證證明之責。至系爭契約買賣條款第3 條記載:「預拌混凝土用料之控制及品質強度由賣方負責, 照實際訂購強度交貨,負責之品質強度以預拌車卸料口為準 ,但因工地施工不良或養護不當或任意加水或其他非可歸責 於賣方之是由至引發之後果,賣方概不負任何責任。」乙詞 (本院卷第12頁),係約定原告應就交付之預拌混凝土負瑕 疵擔保責任,並非課與原告應一併就交付之預拌混凝土符合 28天抗壓強度規格乙事提出檢驗報告或證明文件,況系爭契 約買賣條款第8條亦約定,被告就原告送達之混凝土有「得 要求隨時會同檢定坍度或製造三個試體以供檢驗」之權利, 被告於108年10月1日無異議受領原告交付之混凝土,並未要 求原告於現場取樣製作試體以供檢驗,自不得於事後主張原 告應就交付之混凝土抗壓強度符合約定品質乙事負證明之責 。
 2.被告辯稱原告派車至系爭停車場灌注混凝土期間,中途發生 約2小時無車斷料之情形,使已灌注之混凝土漸漸凝固,而 與後續灌注之混凝土間無法密實接合,造成水泥抗壓強度不 足,地面滿是坑洞與裂痕等語,並據證人邱明賢證稱:伊是 當日現場負責人,第1至3台預拌混凝土車之派車狀況還算正 常,但後面就斷斷續續,正常來說車輛應該要1台接著1台來 ,中間不應該有間隔太久,當天伊感覺間隔太久的情況大約 有3次,最長大約快1小時,中午1次,下午2次,伊感覺間隔 太久是指超過40分鐘;依據伊的經驗,間隔太久會導致前面 的水泥乾了,後面再鋪下去就不會那麼密合;車輛1台接1台 來就沒有問題,越久沒有來就會越乾;其中有3次間隔太久 的後遺症就是粉光完會比較容易裂開,對抗壓強度是否有影 響伊不知道;預拌混凝土打完後要粉光,隔天水泥乾了,我 們就在表面灑水保濕,之後我們就養護等語(見本院卷第17 2至175頁)。依其證述,原告曾有3次遲延灌注之情形,然 依標準預拌混凝土車之容量為4至10立方公尺估算,則原告 給付258.5立方公尺之預拌混凝土,須至少26趟車次而言, 僅其中3趟有遲延之情狀,是否足以造成系爭停車場地面滿



是裂痕之情形,已屬有疑。又其亦證稱灌注混凝土後仍有粉 光、灑水保濕、養護等工序,惟倘若上開工序未落實(例如 未經澆水養護或養護時間不足),水泥表層亦有可能於固化 的過程中因收縮而龜裂,故仍無從排除裂痕係因其他非可歸 責於原告之工序所致。況證人黃明賢自承從事鐵工工作,受 僱被告臨時之雇員,負責版模、畫停車線、停車格及拉停車 設備之管路線等作業,並非專責舖設系爭停車場地面之專業 技術人員,而其證述原告遲延灌注混凝土導致系爭停車埸地 面未密合、容易裂開造成裂縫云云,僅空言證述並未提出可 供驗證核實之事證,其證言尚難遽採。另依被告提出系爭停 車場黑白照片,僅見地面表層存在裂痕之情形,而面積較大 且分支龐雜之陰暗處乃雜草而非裂縫,又照片中並無被告所 稱之坑洞(見本院卷第77至85頁),堪認系爭停車場之裂痕 應僅為表層之龜裂,尚不足認定照片所示系爭停車場之裂痕 係原告交付之混凝土強度不足所致。又被告於108年11月間 起即開放系爭停車場對外營業,有原告提出系爭停車場開幕 宣傳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11至115頁),被告抗辯系爭停 車場迄今無法營運云云,亦不足採。
 ⒊依前述,證人邱明賢之證述及被告提出之系爭停車場黑白照 片,均不足證明原告交付之混凝土有抗壓強度不足之瑕疪, 被告空言抗辯原告交付之混凝土存在瑕疵云云,未舉證以實 其說,自無足採。
(二)原告請求給付54萬5,300元有無理由?  承上所述,原告已於108年9月27日及108年10月1日依約給付 無瑕疵之7.5立方公尺及258.5立方公尺預拌混凝土予被告, 且為被告受領,原告已依債務本旨為給付,原告依民法第36 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54萬5,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9年4月30日(見本院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4萬5,3 00元,及自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 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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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