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淑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瑞實業有限公司、被告龍建霖間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2,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
039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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