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915號
TPDV,109,訴,3915,2022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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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15號
原 告 楊竣傑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陳伶嘉律師
田欣律師
白淑美
被 告 楊寶桂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
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白淑美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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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