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馮潔
曾福鄉
高心怡
張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鎮社區大公館里委員會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118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