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羅靜婷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上訴人 吳怡靜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複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