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9年度,31號
TPDV,109,消,31,202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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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109年度消字第31號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人之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按原審判決給付外
,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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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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