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劉沈綢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
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 ,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萬8,500元,依 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萬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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