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立國父紀念館
法定代理人 王蘭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建字第222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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