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6號
TPDM,111,聲,36,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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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號、110年度執字第521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世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卿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行為人 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 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 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 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 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 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 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 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 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 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陳世卿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 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 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4、16、20至22所示部分係均得易科 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9、15、17至19、23至28至所示部 分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 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 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檢察官聲請就受刑 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5 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7年確定;另如附表編號17至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 字第276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20至2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077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 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23至28所示之罪經判決定執行刑有期 徒刑3年均已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惟如附表編號16之罪,屬「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 之他罪刑」之情況,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是本件就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名定應執行之刑,係對受刑人有利之事 項,核與上述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㈡而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 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8所示罪刑之總合(即有 期徒刑21年5月);亦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定 執行刑之有期徒刑7年、附表編號17至19所示之罪經定執行 刑之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20至22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 之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編號23至28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之 有期徒刑3年與附表編號16所示有期徒刑2月之總和(即有期 徒刑12年11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 期者為有期徒刑3年2月,則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罪之最 長期(3年2月)以上,及各罪宣告刑之總和(12年11月)之 間。本院爰依上述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述 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分別為施用毒品、竊盜2類犯罪,以該等犯罪類型、態樣 、侵害法益等情狀,及犯罪時間相近、各類行為動機相似, 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 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意見各節,就其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並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又如附表編號10至14、16、20至22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



科罰金,惟因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 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本院於本件 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而關於附 表編號15所示之罪,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本件並無刑 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當非屬本件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均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詠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1月 106年1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4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107年5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107年6月4日 否 1.編號2至9,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0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2.編號10至1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0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3.編號1至15 ,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7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 2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0月 106年1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499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82、570號 107年8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82、570號 107年9月3日 否 3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1月 106年11月29日 否 4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1月 106年12月4日 否 5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1月 107年1月24日 否 6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1月 107年2月1日 否 7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1月 107年2月9日 否 8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1月 107年2月13日 否 9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1月 107年3月7日 否 10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 106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8日間之某日 是 1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107年2月10日 是 1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月 107年3月5日 是 1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7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4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391號 107年7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391號 107年8月17日 是 14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07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154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26號 107年11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26號 107年11月27日 是 15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106年5月中旬某日至同年11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1號 107年1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1號 108年1月7日 否 16 收受贓物罪 有期徒刑2月 107年1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196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16、920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16、920號 108年4月9日 是 17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5年12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34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76號 109年7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76號 109年8月18日 否 編號17至19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8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6年10月18日 否 19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7年1月24日 否 20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6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399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77號、108年度訴字第869號 109年1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77號、108年度訴字第869號 110年9月8日 是 1.編號20至2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77號、108年度訴字第869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2.編號23至28,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77號、108年度訴字第869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 2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7年2月6日 是 22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7年2月10日 是 23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7年2月9日 否 24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7年2月9日 否 25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7年1月底至同年2月初之某日 否 26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7年2月某日 否 27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7年2月某日 否 28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7年2月20日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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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