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許淨媛
被 告 吳任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即110年度審簡字第18
8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