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156號
TPDM,111,審附民,156,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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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高月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被
姜中偉桃園市○○區○○路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姜霞
吳金虎
被 告 簡凱雋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3 法定
代理人 簡士賢 住同
被 告 呂祥


法定代理人 呂宏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69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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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