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6號原 告 高月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被 告 姜中偉 住桃園市○○區○○路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姜霞 吳金虎 被 告 簡凱雋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3 法定代理人 簡士賢 住同上被 告 呂祥宇 法定代理人 呂宏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69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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