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貫中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黎程莆
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87
7號、第27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貫中、黎程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