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89號
TPDM,110,聲,2189,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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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中佑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 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0年度執聲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嚴中佑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中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6日生效之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 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 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 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 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 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 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 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 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如 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為最後事實 審案件,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依法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 ,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 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 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拘役50日)、各刑之合併刑 期(拘役200日),並參酌其中部分罪刑先前所定之執行刑 (編號3曾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94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 90日確定),及前揭刑期上限,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 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二罪,各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5日 110年7月11日16時許 110年5月27日21時許、 110年6月25日18時許至同年7月6日12時許間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8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67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153、235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593號 110年度簡字第1846號 110年度簡字第1947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日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593號 110年度簡字第1846號 110年度簡字第194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31日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17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7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7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71號 應執行拘役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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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