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洲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8年
度偵字第24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育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育洲、莊俊雄(檢察官另行偵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先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3日前不詳時間,在 不詳處所,變造下列1、3之證件(特種文書)及偽造下列2 之私文書所載內容:1、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 車執照之車主廖晉崙變造為林育洲、出廠年份西元2010年變 造為2015年,2、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查詢 資料之出廠日期偽造為2015年5月(偽造方式係將交通部委 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各自小客車之車牌號碼、出廠年 月日期、廠牌等基本車籍資料作成上網供需用人查詢參考之 車輛查詢資料(私文書)下載後,將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車輛查詢資料出廠日期2010年擅改為2015年5月後 再影印持以行使,使人誤信為是2015年5月出廠之車輛),3 、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之車主謝文銘變 造為林育洲後,於107年12月23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文昌街 某咖啡廳,共同持上開變造之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及偽造車輛 查詢資料,以上開自小客車設定質權,向陳美華借款新臺幣 (下同)250萬元,致陳美華陷於錯誤,以為上開自小客車 均為林育洲所有,而貸予莊俊雄、林育洲250萬元。嗣莊俊 雄、林育洲遲未還款,陳美華查悉上開自小客車並非林育洲 所有,始知受騙,足生損害於廖晉崙、謝文銘及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陳美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證據資料,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經調查採用 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 ,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 諸上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證人謝文漳、謝文銘於偵查中之證述,既無顯 不可信之狀況,且與相關書證互核相符,自得為證據。 三、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 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為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4第1、2款所明定。故關於後述之公務員職務 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 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亦無顯不可 信之情形,自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林育洲固不否認於107年12月23日與莊俊雄共同與 告訴人陳美華見面借款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 其於莊俊雄持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AKM-9329號行車 執照、汽車車籍查詢予陳美華閱覽之際,並未在場,亦即其 不知道莊俊雄曾擅自將上開證件、資料交予陳美華閱覽,且 其於出具汽車讓渡書、汽車委賣合約書、車輛使用授權書等 文書之際,對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並非莊俊雄持 有等情並不知悉,從而,其對於莊俊雄曾偽造車牌號碼000- 0000號、AKM-9329號行車執照、汽車車籍查詢等文書毫不知 情云云;其選任辯護人則以:被告對於同案被告莊俊雄自行 製作這些文件並不知悉,當時被告也認為自己就是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的車主,莊俊雄也確實有把車子的實際
所有權移轉給被告,所以當時被告出示這台車給告訴人來做 查證的時候,被告並不知悉莊俊雄有利用被告的名稱製作上 開文件;又當天被告有和莊俊雄一同前往咖啡廳和告訴人商 談借款事宜,但是被告於當時並不是全程在場,主要的借款 包含借款條件、利息、出具文件都是由莊俊雄本人和告訴人 做接觸,出示相關憑證時被告也沒有在場,故被告出具文件 時並不知道自己的名稱有遭同案被告莊俊雄利用;且莊俊雄 也是從事相關貸款、放款業務,廖晉崙本身對於車子是沒有 實際所有權,也就是說當時莊俊雄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交給被告使用時,被告確實有實際使用的情況,站在 被告的立場,被告很難認為自己對於車子沒有實際的使用權 ,我們主張這台車子在當時實際所有權既然是被告所有,莊 俊雄所出示的文件資料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部分 ,縱使不是登記在被告名下,我們也認為此部分也不會涉及 到詐欺或是行使偽造文書的故意(本院卷第145至146頁)云 云為其辯護。
二、經查: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陳美華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指、證述甚明,核與證人謝文漳、謝文銘、廖晉 崙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時供述情節相符,並有變造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108年度他字第5582號卷第1 5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路監理資料汽車車籍查詢表 影本(同卷第17頁)、被告之身分證影本(同卷第19、33頁 )、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讓渡書(同卷第21頁)、車牌 號碼000-0000號汽車委賣合約影本(同卷第23頁)、車牌號 碼000-0000車輛使用授權書(同卷第25頁)、車牌號碼000- 0000承諾書(同卷第2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行車執照 (同卷第29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路監理資料汽車車 籍查詢表影本(同卷第31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讓 渡書(同卷第35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委賣合約影本( 同卷第3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使用授權書(同卷 第39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承諾書(同卷第41頁)、10 7年12月24日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同卷第43頁 )、本院110年9月23日調解筆錄(110年度審易字第514號卷 第83至84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1 0年12月3日中監豐站字第1100338465號函(本院卷第99頁)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同卷第100-1至100-3頁、103頁)在 卷可稽,互核相脗。且證人廖晉崙、陳美華於本院審理時行 交互詰問程序經詢以:
㈠證人廖晉崙部分:「辯護人問:你是否認識莊俊雄?證人廖 晉崙答:認識。辯護人問:如何認識莊俊雄?證人廖晉崙答
:我之前跟他合夥開公司。辯護人問:你認識莊俊雄時,他 在做什麼工作?證人廖晉崙答:幫人家代辦銀行貸款。辯護 人問:哪種類型的銀行貸款?證人廖晉崙答:企業貸款。辯 護人問:(提示108年度他字第5582號卷第15頁並告以要旨 )行照上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是BMW,型式是ACTIVEH YBRID,一台油電的自用小客車,是否是你的車?證人廖晉 崙答:對。辯護人問:後來這台車實際你有無用過?證人廖 晉崙答:沒有。辯護人問:這台車為何是你的車?證人廖晉 崙答:那時莊俊雄在外面跟金主借錢還是把車子贖回來,就 借名登記在我名下。辯護人問:後來這台車莊俊雄有無跟你 說要給誰使用?證人廖晉崙答:印象中說要賣給一個姓林的 朋友?辯護人問:姓林的朋友是被告嗎?證人廖晉崙答:對 。辯護人問:後來車子賣掉後,你有無去追蹤後續莊俊雄如 何辦理車籍的移轉登記?證人廖晉崙答:從頭到尾他都沒有 跟我拿證件要去辦。辯護人問:你的意思從這台車登記在你 的名下,到後來移轉,莊俊雄都沒有跟你拿過證件之類的東 西?證人廖晉崙答:對,因為過戶要我的證件吧。辯護人問 :(提示108年度他字第5582號卷第87頁並告以要旨)告訴 人在警局做筆錄時稱108年1月間有個自稱為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車的車主廖晉崙找上我,表明他才是車主,廖說 擔心受莊俊雄的牽連,他只是人頭,與他無關,並且願意把 這台車過戶給告訴人,你為何打這通電話給告訴人?證人廖 晉崙答:對,因為莊俊雄跟告訴人有債務關係,後來莊俊雄 訴訟後很多人都找上我,我想說我也怕事情越鬧越大,擔心 自己的安危,所以我自己主動打給告訴人,因為我有一台賓 士C300也是之前有跟告訴人借錢,我說不然車子過戶給他, 那時我還有台BMW也順便過一過好了。辯護人問:上面這些 借錢的事情,都是誰跟你說的?證人廖晉崙答:莊俊雄跟告 訴人借錢我完全不知道,我沒有參與,我只知道他拿公司的 名義騙一些金主,去跟他們借錢。」、「檢察官問:你為何 有告訴人的聯絡方式?證人廖晉崙答:我有台C300的車,我 那時候跟第一次跟告訴人認識是因為這台車,莊俊雄帶我去 找告訴人才認識的。檢察官問:所以C300的車跟告訴人有什 麼關係?證人廖晉崙答:我是拿這台車跟告訴人借錢。檢察 官問:你講的這些C300的車的事情都是你跟莊俊雄、告訴人 之間的事情?證人廖晉崙答:是。檢察官問:你有過戶哪台 車給告訴人?證人廖晉崙答:當天過了二台,除了C300的車 ,還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檢察官問:為什麼? 證人廖晉崙答:因為莊俊雄拿公司的支票跟告訴人有債務上 的關係。檢察官問:有拿公司支票給告訴人?證人廖晉崙答
:對。檢察官問: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不是因為被 告開的票?證人廖晉崙答:不是。檢察官問: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是莊俊雄買你的名字?證人廖晉崙答:對, 就是登記在我名下。檢察官問:是莊俊雄買你的名字?證人 廖晉崙答:對。檢察官問:又因為這個公司有開票出去,所 以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過給告訴人?證人廖晉崙 答:是我過的。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莊俊雄就是公司買了 你的名字,然後因為公司有開票,所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才過給告訴人?證人廖晉崙答:對。」、「受命法 官問: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的車主,從你的名字變 為被告,還有出廠年份西元2010年變造為2015年,你有無參 與?還是經你同意?證人廖晉崙答:我完全不知道,也沒有 同意他們這樣做。」(本院卷第76至80頁)供述在卷可佐, 可見被告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所為前開事實行為 並未經證人廖晉崙之同意,至為明顯。
㈡證人陳美華部分:「檢察官問:你是否認識被告?證人陳美 華答:認識。檢察官問:如何認識?證人陳美華答:莊俊雄 介紹認識。檢察官問:莊俊雄為何介紹給你認識?證人陳美 華答:介紹他跟我借錢。檢察官問:你何時借被告錢?借多 少錢?證人陳美華答:時間忘記了,應該是107年年底。檢 察官問:在哪裡借錢?為何借錢?證人陳美華答:好像是在 臺北市大安區文昌街一個咖啡廳。檢察官問:在場的人為何 ?證人陳美華答:莊俊雄跟被告。檢察官問:他們如何說的 ?證人陳美華答:莊俊雄說被告欠錢,所以被告拿二部車來 跟我借錢。檢察官問:你有無印象是哪二部車?證人陳美華 答:我忘記車牌號碼。檢察官問:是車牌號碼000-0000號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嗎?證人陳美華答:我只記得 0265那台,另外一台車牌號碼沒有印象。檢察官問:你有看 到什麼東西,才願意借錢?證人陳美華答:看到車還有行車 執照、被告身分證,是莊俊雄拿給我看的。檢察官問:被告 身分證是誰拿給你的?證人陳美華答:莊俊雄。檢察官問: 借了多少錢?證人陳美華答:250萬元。檢察官問:如何給 的?證人陳美華答:我用匯款的。檢察官問:匯款到哪裡? 證人陳美華答:沒印象。檢察官問:一次還是分批匯款?證 人陳美華答:一次匯款。檢察官問:借款條件為何?如何還 錢?證人陳美華答:被告開支票還我。檢察官問:你在當時 有無確認這個車子的證件或資料?是誰的名字?證人陳美華 答:被告。檢察官問:你有無問被告車子是否都是他的?證 人陳美華答:我沒有問,就他們拿出來給我看。檢察官問: 250萬元目前還了多少?證人陳美華答:剩下70萬元還沒有
拿到。檢察官問:除了70萬元,其餘金額何時拿到?如何拿 到?誰給的?證人陳美華答:全部都是被告給的。檢察官問 :何時開始還的?證人陳美華答:他開的票,有的有過、有 的沒過。檢察官問:你印象中哪些有過?證人陳美華答:我 要回去看才知道,要問我的金主才知道。檢察官問:是否可 以儘快整理相關資料?證人陳美華答:好,之前250萬元, 但他還有欠80萬元,這次來法庭,被告才又還10萬元,還有 利息11萬6千元是他自己心甘情願要付的。檢察官問:250萬 元如何約定還錢?多久要還?利息如何計算?證人陳美華答 :之前要含利息但他跳票,被告有時有他就多少匯一下,原 本一個月三分利,後來又改成一個月一萬元,一百萬一萬元 ,改很久了。」、「辯護人問:剛才你說被告是在臺北市文 昌街的咖啡廳商量借錢?證人陳美華答:是。辯護人問:那 天之前你是否認識被告?證人陳美華答:不認識。辯護人問 :所以那天是莊俊雄、被告一起到咖啡廳?證人陳美華答: 是。辯護人問:借錢過程是誰跟你談?證人陳美華答:起先 二個都有。辯護人問:那天被告有全程待在咖啡廳嗎?證人 陳美華答:沒有。辯護人問:你剛才說莊俊雄拿文件給你看 ,包含行車執照,當時被告有無在場?證人陳美華答:當時 他不在。」、「檢察官問:你剛才說莊俊雄拿文件給你看但 被告不在,之後被告有無在場?證人陳美華答:有。檢察官 問:文件呢?證人陳美華答:放桌上,那時被告沒看到。檢 察官問:文件是否是大家都看得到?證人陳美華答:他有無 看到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但文件是否是放在桌上?屬於大 家都看得到的狀況下?證人陳美華答:是。檢察官問:最後 那個文件是誰收起來?證人陳美華答:我。」(本院卷第70 至74頁),核與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情節大致相符。 ㈢即被告於偵查中經詢以「問:你是否在去年變造AKM-9329號 與AXY-0265自小客車行照,以這兩部自小客車為質押,向告 訴人陳美華借款?答:AKM-9329號自小客車是我買的,另外 一部車不是我的,是莊俊雄的,但我找不到他,他跑路了。 問:去年12月23日,你以這兩部自小客車為質押,向陳美華 借款?答:我跟莊俊雄都要借錢,莊俊雄帶我去找陳美華, 以上開兩部車為質押,借250萬,莊俊雄拿80萬,我拿170萬 ,我有開支票作為擔保。問:有何意見?答:我有這樣跟陳 美華說沒有錯,AKM-9329小客車是我買的,但行照不是我的 名字,不過我認為這部車是我的,另外一部車我不知道是否 是莊俊雄的,但是他開過去的,後來莊俊雄發生很多事情, 我才在電話中跟陳美華說,另外一部車不是我的,如果被拖 走,我還是會還你錢。去年12月借錢之前,莊俊雄叫我去買
一部車,他要再出一部車,票要我開,我跟他一起去借錢, 他要帶我去認識人,當下要簽借錢同意書時,我看到大車的 行照上面是我的名字,連小車也是我的名字,不過我當下沒 有跟陳美華講。後來我有問莊俊雄,他說我們要還錢,這樣 子做沒有關係。問:(提示告證一)這是否你借錢時才看到 ,為何是你的名字?答:這是我借錢時才看到,但我當下沒 有質疑,因為我缺錢。」(110年度他字第5582號卷第158至 159頁),又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查詢資料係 有償利用服務網-汽車車籍查詢表,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 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製作之公文書,而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 用服務網(網址https://mvdvan.mvdis.gov.tw/mvdvan/) 僅為交通部開放M3無涉個資資料供相關業者線上查詢使用, 並無提供相關書表下載,另M3為該監理站查詢詳細車籍資料 的內部系統,僅開放部分資料供民眾查詢,有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10年12月3日中監豐站字第1100 338465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按(本院卷第99至10 0-1頁),且公路監理系統維運廠商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民眾查詢到的汽車車籍資料為圖片檔,僅能查詢,不能 登入、修改,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同卷第100- 3頁),足見該車輛查詢資料要屬私文書無疑,復綜合上述 以觀,凡此在在足證被告確涉上開事實之事證極為明確,所 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查刑法第212條之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 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係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與 修正前規定比較,修正前之規定除罰金為三百元以下外,其 餘均與修正後相同,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修正 前法律。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2條及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莊俊雄間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其所為偽造私文書、變 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吸收,不另論罪, 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斷。查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小客車車輛查詢資料)行為,起訴書雖載為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犯行固有未洽,惟該犯行既經公訴人予以起訴,當屬起訴
效力所及,自屬審判範圍,此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 動機、手段、目的(為取金錢不擇手段竟以犯罪方式為之) 、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矢口否認犯罪,僅返還予告訴人部 分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起訴,經檢察官林婉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