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559號
TPDM,110,易,559,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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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敏煜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歐陽敏煜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 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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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