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552號
TPDM,110,審交附民,552,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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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2號
原 告 陳品雲


告訴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陳欣彤律師
被 告 溫家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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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