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770號
TPDM,110,審交易,770,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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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敏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
第2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2068號
  被   告 黃敏宗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段             00號5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敏宗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晚上10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二段往宜蘭 方向行駛,行經北新路二段與寶橋路口而欲左轉進入寶橋路 時,本應注意號誌指示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未待左轉綠燈亮起即貿然左轉,適謝君為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北新路往臺北方向駛至上開路口,2 車遂發生碰撞,致謝君為因此受有腦震盪、頭皮挫傷、左右 側手肘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謝君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敏宗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確有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謝君為之機車發生碰撞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謝君為於警詢時之證述與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 被告與告訴人確有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 4 告訴人之臺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 5 路口監視錄影檔案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1.被告與告訴人確有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 2.被告有不依號誌指示左轉彎之過失情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蕭永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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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