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69號
TPDM,109,重附民,69,202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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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何韻詩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
原 告 佐佐木宏



黃彥誠

上二人共同 薛欽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褚瑩姍律師
被 告 胡志偉
上列被告胡志偉(被告陳友達、梁太富廖榮華祁禎禮、梁國
華、梁國祥邱翔琳王順合柯皓輝李威翰部分,本院另以
判決駁回)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04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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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