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9號原 告 何韻詩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原 告 佐佐木宏 黃彥誠上二人共同 薛欽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褚瑩姍律師被 告 胡志偉上列被告胡志偉(被告陳友達、梁太富、廖榮華、祁禎禮、梁國華、梁國祥、邱翔琳、王順合、柯皓輝、李威翰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04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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