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選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懷
選任辯護人 許英傑律師
彭之麟律師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佟建華
選任辯護人 顏本源律師
被 告 莊垣漳
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律師
被 告 何建華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沈斌
選任辯護人 趙平原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蔣明霞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張國君
選任辯護人 方正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年度選偵字第32、51號)及移送併辦( 109年度選偵字
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莊○○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沈○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蔣○○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張○○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佟○○、何○○均無罪。
事 實
一、林○係大陸地區湖南省長沙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下簡稱 長沙市臺協會)會長;莊○○係大陸地區湖南省(下簡稱湖南 省)衡陽市「柚香又甜商行」負責人;沈○則為中華婦女聯 合會(下簡稱中華婦聯會)副秘書長。緣林○原於民國108年 12月3日前某日擇定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湖 南省長沙市(下稱長沙市○○○○路000號之「華天大酒店」湖 南廳舉辦「2019長沙市臺協尾牙晚會」活動,嗣其於108年1 2月3日與湖南省其他臺商協會負責人商議後,決定將該尾牙 活動擴大為湖南省臺商協會聯合舉辦之年終尾牙活動,並將 該年終尾牙聯誼會活動更名為「2019年湖南臺胞年終尾牙聯 誼會」、「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下稱上開餐會 ),邀集在湖南省之臺灣地區人民與會同歡,且提供與會者 免費之飲宴、抽獎活動,及招待自長沙縣、市以外地區前來 與會者得免費入住華天大酒店及享用翌日之早餐。又由於第 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9年1月11日舉 行,故林○即在上開餐會中,安排替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 黨)及國民黨提名之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助選之活動。林○、 莊○○、沈○、蔣○○、張○○為促使國民黨獲取全國不分區立法 委員選舉之選票(下稱政黨票),以爭取全國不分區立法委 員席次,並期國民黨提名之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得以順利當選 ,明知於選舉期間不能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以行求、期約賄 賂之方式約定使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竟基於對有投票權
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分 別為以下犯行:
(一)林○於決定舉辦上開餐會後,即擬定以提供有投票權人每 人1,500元人民幣之機票補助款(下稱機票補助)為誘因 ,吸引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之計畫(林○、莊○○、沈○ 、蔣○○、張○○被訴於上開餐會交付免費飲宴、住宿、抽獎 等不正利益,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部分,經 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藉由在上開餐會安排替國民黨 及韓國瑜助選之活動,以暗示與會之人將總統選票及政黨 票投給韓國瑜及國民黨,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謀議 既定後,即於108年12月3日晚間11時13分許,將檔名為「 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 內容載有韓國瑜競選口號「藍天再現臺灣UP」、「臺灣安 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 「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各地 區召集人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 動員大會名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 表繳交到長沙臺協秘書處周輝主任」等文字之檔案(下稱 「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 檔案),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給長沙市臺協會秘書處主任 周輝,並將其欲提供機票補助之訊息告知莊○○及其他真實 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人,要求渠等向在湖南省或長沙市 之臺商、大陸配偶、臺生等人廣發訊息,號召有投票權人 參與上開餐會並登記領取機票補助。
(二)莊○○收到上開機票補助之消息後,即於108年12月3日晚間 某時許,繕打內容為「簡單說明:1:於12月8號前報名參 加(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凡報名參加者,當天 餐費、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臺商會林○會長贊助。2 :凡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頭等艙機票、經濟艙 機票、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 會人員,1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桃園來回機票由會長贊 助1550元。(機票總價1560元)。」之訊息,並連同「湖 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 ,傳送至具有投票權人資格之沈○等人為成員之「衡陽臺 商群」等微信群組,又因其交友圈不廣,故囑託沈○繼續 號召有投票權人登記參與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復在 上開訊息尾端添加其個人姓名與聯繫電話及「關鍵時刻需 要您的支持!!」等文字後,傳送至有投票權人蔣○○為成 員之微信群組,並召集徐OO、許OO、荊○○、王○○等人報名 參與。
(三)沈○自「衡陽臺商群」微信群組中得知莊○○張貼之上開機 票補助訊息後,即向莊○○表示可以協助號召有投票權人參 與,並在莊○○張貼之訊息尾端添加其個人姓名與聯繫電話 及「關鍵時刻需要您的支持!!」等文字,且附上「湖南 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 再轉發至具投票權人資格之何○○、廖○○等人為成員之「湖 南設辦公室交流群」、「全國臺聯2019兩岸創業研習班」 、「2019.11.14~20武夷山」、「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 流群」等微信群組,且將有意參與上開餐會並領取機票補 助者加入「返鄉群」微信群組以便於聯繫。沈○嗣後將具 投票權人資格之夏○○、胡○○、伍○○及其他欲透過其報名上 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之名單彙整後,併交由長沙市臺協 會秘書處聯絡人連上銘(其業經檢察官另行通緝)統整。(四)蔣○○於108年12月4日上午某時許,見廖○○將其在他處接收 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自己所設立之「衡陽人在寶島」微 信群組後,為確定訊息真偽,旋即向連上銘聯繫確認相關 細節,再重新繕打內容為「湖南省臺胞返臺動員大會藍天 再現 活動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口號)臺灣安全、 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 !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12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投 票動員大會2020年01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 登記表 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登記表 餐會日期 :2019年12月11日下午四點半 地點:華天大酒店 長沙市 ○○○路000號 湖南廳」之訊息,並將之傳送至具投票權人 資格之廖○○等人為成員之「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中。 周淑琴、肖衡紅、楊香雲、劉迷、譚秋玉、萬佳、屈倩如 、丁萍蓮等人因而透過蔣○○報名參加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 補助,再由蔣○○將上開參與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 。
(五)張○○於108年12月4日上午8時40分前某時許,在「2019湖 湘文化創業研習營」群組中看到沈○張貼之機票補助訊息 後,即於該日上午8時40分許,將該訊息轉貼至「中華湖 南邵陽旅臺同鄉會第一群」微信群組,並將載有「湖南省 臺胞返臺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 活動口號:(請各位 召集人記下口號)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 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 :各地區召集人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 日投票動員大會名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 票登記表繳交到長沙臺協秘書處周輝主任...附件一:121 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 附件二:0111湖南省臺
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等文字之訊息傳送至該群組 內。周○○、陳○○、蘇○○、唐○○、李○○、雷○○、余○○、姚○○ 等人因而透過張○○報名參加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再 由張○○將上開參與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 嗣後,透過沈○報名參與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之有投票 權人夏○○、胡○○、伍○○,及自他處接收上開餐會及機票補助 訊息之有投票權之臺生游○○、張○○、蔡○○、楊○○、呂○○、黃 ○○、黃○○等人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參與林○主辦 之上開餐會。林○、莊○○、沈○、蔣○○、張○○即承前對有投票 權人行求、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接續犯意聯 絡,利用上開餐會舞臺背板投影韓國瑜競選口號「藍天再現 臺灣UP」等字幕,並安排與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視訊 ,與會者並高喊「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 黨,加油!國民黨、加油!」等口號,暗示與會並欲領取機 票補助之人將總統選票及政黨票投給國民黨及該黨之候選人 韓國瑜,而對於上開有投票權之人,以行求機票補助之賄賂 ,而約其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嗣夏○○、胡○○獲悉林○、 莊○○、蔣○○、張○○與沈○共同欲以機票補助行賄之意圖後, 仍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並返臺投票,且保留機票票根待日後領 取機票補助,而成立期約。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及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林○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沈○、蔣○○、張○○、同案被告 何○○、證人陳○○、游○○、黃○○、朱○○等人持用行動電話內之 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均屬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惟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以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證 據,亦即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易言之,即陳 述者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傳達 其所體驗之事實,故亦稱為「供述證據」;而與此相對者即 為「非供述證據」(即非傳聞證據),亦即非透過人之意思 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例如物證、書證等是。故證據究屬傳 聞證據或非傳聞證據,必須以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 何(即證明旨趣),作為判斷之基礎。換言之,以供述內容 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惟若屬於「 代替供述之書面」或「間接之供述」時,書面本身之存在或 供述本身之存在即為待證事實,此證據並不屬於傳聞證據。 此外,以證明該項供述本身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
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者,該項證據雖具有供述之形式,但因 並非直接以其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仍非 屬傳聞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上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屬於文書證據,係以 物之性質作為證據資料,且該等對話紀錄截圖所證明之事實 為「該等對話之內容本身存在」,而非是該等截圖所示對話 內容為真實,故卷附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非屬「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而應 屬書證,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端視 證據是否具同一性及合法性,以資認定。又卷內既無證據足 認該等對話紀錄截圖有經偽造、變造之情,且該對話紀錄截 圖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間具有證據關聯性,並經本院依法踐 行證據調查程序,認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自具有證 據能力。
二、本案所引用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檢察官、被告林○、莊○○、沈○、蔣○○、張○○及其等 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 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 義。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林○固坦承為長沙市臺協會會長,且有舉辦上開餐 會,而被告莊○○、沈○、蔣○○、張○○亦坦承有傳送上開機票 補助訊息至有投票權人為成員之微信通訊軟體群組等情,然 其等均矢口否認有為上開期約賄賂犯行,而分別辯稱如下:(一)被告林○辯稱:伊從來沒有說過要提供機票補助,是湖南 省一些臺商協會的會長、會員提到大陸地區沿海城市的臺 商協會有提供機票補助,並向長沙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 公室(下簡稱長沙市臺辦)反應,臺辦官員就叫伊等寫個 報告申請看看,伊才於108年12月7日寫了一份報告給長沙 市臺辦,結果也沒批准,只給伊29萬元人民幣辦大型活動 ,機票補助的事情就不了了之;伊個人沒有黨派色彩,很 多會員要求替國民黨造勢,伊身為會長,沒有不配合的理 由,但伊沒有行賄的意思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因我 國遲不推動不在籍投票,常致使選舉期間返鄉機票一票難 求,或投票權人因經濟因素致返鄉投票意願低落,故每逢 選舉期間,均可見自發性的補助返鄉投票活動在各地發起 ;再者,因109年選舉適逢過年期間,大陸地區返臺機票 難以搶購且票價居高不下,又投票時間距過年僅隔兩周, 若無法請假,則需於短時間內往返兩次,造成時間及金錢 成本遽增,使臺胞投票意願低落,故大陸地區各臺商為鼓
勵臺商返臺投票,除向航空公司爭取優惠機票外,亦有提 供機票補助,長沙市臺協會曾因有會員要求補助機票,而 向外尋求贊助,惟並未尋得贊助;108年12月3日湖南省人 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簡稱湖南省臺辦)召集湖南省 的臺商進行19條惠臺政策之政令宣導,政令宣導結束後的 餐會上,有人提到其他縣市有臺商協會補助機票,故詢問 湖南省各臺商是否可以提供補助,湖南省臺辦人員即稱可 以寫報告申請,方由周輝向長沙市臺辦請款,而長沙市臺 辦僅補助29萬元人民幣,且指名用於大型餐會及繳納房租 ,故長沙市臺協會即未補助機票,亦未做成相對應的正式 公文。另自證人即同案被告佟○○之證述可知,長沙市臺協 會並無告知任何人有關機票補助的事情,又被告林○從未 與其他被告直接聯繫,且「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 藍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僅係供內部召集人參閱,並 非對外宣傳所用,則其餘被告自他處得知不實之機票補助 訊息,進而以訛傳訛而將訊息外傳等行為,自與被告林○ 無涉;復自證人即被告莊○○之證述可知,被告林○從未告 知被告莊○○關於機票補助之事,被告莊○○繕打的訊息僅係 其於108年12月3日餐會中聽聞他人閒聊之內容,實與被告 林○無涉,又自到案作證證人之證述可知,並未有人以1,5 60元人民幣之價格買到機票,是被告莊○○繕打之訊息內容 有誤,未能以此作為不利被告林○之認定,另被告林○於上 開餐會並未提及補助機票之事,則與會者是否有認知到機 票補助為賄賂之對價,自非無疑,未能以行賄罪相繩云云 。
(二)被告莊○○辯稱:伊當初收到訊息時,只是一個尾牙的訊息 ,伊去參加上開餐會時才知道有安排助選活動,伊自己都 沒有爭取這個機票補助,又豈會有行賄之犯意云云。其辯 護人為其辯以:被告莊○○係第一次參加政令宣導會,也是 於該日第一次見到被告林○,當天與會者有成立一個政令 宣導的群組,被告莊○○於該日聽聞某臺商會長有提到機票 補助方案,嗣後又自群組中看到長沙市臺協會欲辦尾牙籌 備會的結論,其為了求表現,故自行繕打機票補助之訊息 ,被告莊○○並非協會幹部,也不知道上開餐會的流程或主 題,其從未打開「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 臺灣UP.docx」檔案看其中的內容,其傳送的訊息內容亦 未有約使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 告莊○○事前知悉被告林○欲在上開餐會幫國民黨及韓國瑜 助選之事,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莊○○確有行賄的犯意, 應諭知被告莊○○無罪云云。
(三)被告沈○辯稱:伊參與上開餐會之前,並不認識被告林○, 伊僅係為了拓展人脈方參與上開餐會,伊事前對上開餐會 的活動內容完全不知情,伊也沒有要求任何人投票給韓國 瑜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沈○雖有傳送機票補助 訊息,然其僅係熱心地分享,並協助弱勢大陸配偶,動機 相當單純,被告沈○事前並不知悉上開餐會中有安排替韓 國瑜及國民黨造勢之活動,亦不知悉欲以機票補助行賄之 事,另被告沈○與被告林○素昧平生,亦無參與規劃上開餐 會,且被告沈○亦未要求接受訊息之人參與上開餐會,難 認其有行賄之犯意云云。
(四)被告蔣○○辯稱:案發當時伊之母親住院,伊不清楚訊息的 內容,透過伊報名領取機票補助的人,都是自己買機票回 來的,伊並沒有行賄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蔣○○ 並未參與政黨,亦未擔任長沙市臺協會之職務,且與被告 林○並不熟識,其於知悉機票補助訊息後,無法從連上銘 處得到確切的答案,方夥同「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中 之友人一同至上開餐會確認機票補助訊息之真偽,其並無 共謀行賄之意;倘若被告蔣○○確有共同行賄之犯意,理應 積極鼓吹「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中共計300餘位之成 員參加,豈會僅有7人向被告蔣○○報名,且僅有2人與被告 蔣○○一同前往上開餐會,足徵被告蔣○○並無積極鼓吹群內 友人參與上開餐會,而僅係意在分享機票優惠,並無行賄 之犯意;另雖有7人透過被告蔣○○報名領取機票補助,惟 其等並非係受被告蔣○○之鼓吹,而係自行主動向被告蔣○○ 報名,且其中3人早已於108年11月間自行購票,有2人未 返臺投票,而被告蔣○○及與其一同參與上開餐會之劉迷、 楊香雲亦係自行購票回臺,足徵被告蔣○○確無行賄之犯意 云云。
(五)被告張○○辯稱:伊只是為了服務鄉親方轉傳機票補助之訊 息,伊並未有行賄的意思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 張○○並無與被告林○等人於事前謀議舉辦上開餐會及行賄 等事宜,難謂與其他被告就行賄一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且自證人陳○○、蘇○○之證詞可知,被告張○○向其等轉 知上開機票補助訊息時,並未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被告張○○及透過其登記補助機票之人,均未參與上開餐會 或領取機票補助;另被告張○○將陳○○所設立之微信群組名 稱改為「翻轉臺灣藍天重現」,及邀請群組內的人參與上 開餐會,僅係言論自由的表現,與行賄無關云云。 二、本案不爭執事項:
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事實,及被告林○、莊○○、沈○、
蔣○○、張○○及其等辯護人所為之主張,整理不爭執事項如下 :
(一)被告林○係長沙市臺協會會長,莊○○為湖南省衡陽市「柚 香又甜商行」負責人,沈○則為中華婦聯會副秘書長。被 告林○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位於長沙市之 「華天大酒店」湖南廳,舉辦上開餐會,且於餐 會中提 供與會者免費之飲宴、抽獎活動,及招待自長沙縣、市以 外地區前來與會者得免費入住華天大酒店及享用翌日之早 餐。林○於108年12月3日晚間11時13分許,將檔名為「湖 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docx」,內 容載有韓國瑜競選口號「藍天再現臺灣UP」、「臺灣安全 、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 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各地區 召集人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動 員大會名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 繳交到長沙臺協秘書處周輝主任」等文字之檔案以微信通 訊軟體傳送給長沙市臺協會秘書處主任周輝,嗣後周輝將 各地匯報領取機票補助名單彙整後,即製作「外縣市返臺 機票優惠名單258.xlsx」、「長沙臺胞返臺機票優惠名單 218.xlsx」檔案,並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2時18分許傳送 給被告林○。
(二)被告莊○○於108年12月3日晚間繕打內容為「簡單說明:1 :於12月8號前報名參加(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大會聚餐 )凡報名參加者,當天餐費、入住星級酒店費用皆由長沙 臺商會林○會長贊助。2:凡是12月11日與會人員皆有現金 、頭等艙機票、經濟艙機票、電器、手機等抽獎。3:凡 報名且參加12月11日餐會人員,1月11日返鄉投票,長沙- 桃園來回機票由會長贊助1550元。(機票總價1560元)。 」之訊息,並將之連同「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 天再現臺灣UP.docx」檔案傳送至被告沈○等人在內之「衡 陽臺商群」微信群組。
(三)被告沈○自「衡陽臺商群」微信群組中知悉被告莊○○張貼 之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後,即於該訊息尾端添加其個人姓名 與聯繫電話,並附上「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 再現臺灣UP.docx」檔案,轉發至具投票權人資格之何○○ 、廖○○等人為成員之「湖南設辦公室交流群」、「全國臺 聯2019兩岸創業研習班」、「2019.11.14~20武夷山」、 「中華婦女聯合會新秀交流群」等微信群組,且將有意參 與上開餐會並領取機票補助者加入「返鄉群」微信群組以 便於聯繫,被告沈○嗣後將夏○○、胡○○、伍○○及其他欲透
過其報名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者之名單彙整後,交由 連上銘統整。
(四)被告蔣○○於108年12月4日上午某時許,見廖○○將其於他處 所收到之上開機票補助訊息傳送至自己所設立之「衡陽人 在寶島」微信群組後,為確定訊息真偽,旋即向連上銘聯 繫,確認相關細節,再重新繕打內容為「湖南省臺胞返臺 動員大會藍天再現 活動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口號 )臺灣安全、人民有錢!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 國民黨,加油!國民黨,加油!活動細則:12月11日湖南 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2020年01月11日湖南省臺胞返鄉 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 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登記 表 餐會日期:2019年12月11日下午四點半 地點:華天 大酒店 長沙市○○○路000號 湖南廳」之訊息,並將之傳送 至廖○○等人為成員之「衡陽人在寶島」微信群組,後有周 淑琴、肖衡紅、楊香雲、劉迷、譚秋玉、萬佳、屈倩如、 丁萍蓮等人透過被告蔣○○報名參加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 助,被告蔣○○將上開名單彙整後即交由連上銘統整。(五)被告張○○於108年12月4日上午8時40分許前某時,在「201 9湖湘文化創業研習營」群組中看到被告沈○張貼在該群組 中之機票補助訊息後,即於該日上午8時40分許將該訊息 及載有「湖南省臺胞返臺動員大會藍天再現臺灣UP 活動 口號:(請各位召集人記下口號)臺灣安全、人民有錢! 韓國瑜,凍蒜!韓國瑜,凍蒜!國民黨,加油!國民黨, 加油!活動細則:各地區召集人須於2019年12月8日將參 加2019年12月11日投票動員大會名單及2020年1月11日前 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繳交到長沙臺協秘書處周輝主任 ...附件一:12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 附件二 :0111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優惠機票登記表」等文字之訊 息,轉貼至「中華湖南邵陽旅臺同鄉會第一群」微信群組 ,後有周○○、陳○○、蘇○○、唐○○、李○○、雷○○、余○○、姚 ○○等人透過被告張○○報名參加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 被告張○○即將上開名單彙整後,交由連上銘統整。(六)夏○○、胡○○、伍○○、游○○、張○○、蔡○○、楊○○、呂○○、黃 ○○、黃○○等人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參與被告林 ○主辦之上開餐會。
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夏○○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 7號卷一第443至45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1至134頁) 、證人鄧○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63 至470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39至142頁)、證人伍○○於 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85至491頁,選
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47至153頁)、證人劉○○於警詢及偵查 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29至535頁,選他字第117號 卷二第161至167頁)、證人廖○○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 字第117號卷一第563至569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187至1 91頁)、證人胡○○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 一第587至592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209至215頁)、證 人孫○○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327至332頁) 、證人許○○於警詢及偵查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37 至445頁、第459至462頁)、證人陳○○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 (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二第471至476頁,本院選訴字卷四 第64至79頁)、證人姚○○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 二第517至521頁)、證人蘇○○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 號卷二第523至527頁)、證人游○○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詳 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5至9頁,本院選訴字卷四第80至99 頁、第109頁)、證人周○○於警詢中(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 15至19頁)、證人郭○○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 第21至25頁)、證人范○○○○郎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7 號卷三第39至44頁)、證人張○○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 7號卷三第51至56頁)、證人謝○○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 17號卷三第57至61頁)、證人楊○○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 117號卷三第77至83頁)、證人蔡○○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 第117號卷三第87至92頁)、證人呂○○於警詢中(詳見選他 字第117號卷三第105至109頁)、證人黃○○於警詢及本院審 理中(詳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11至116頁,本院選訴字 卷四第100至110頁)、證人黃○○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第11 7號卷三第125至130頁)、證人李○○於警詢中(詳見選他字 第117號卷三第149至152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佟○○於本院 審理中(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158至202頁)、證人即同案 被告何○○於本院審理中(詳見本院選訴字卷五第97至112頁 )證述明確,並有「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動員大會藍天再現 臺灣UP.docx」檔案暨動員大會登記表、臺胞返臺優惠機票 登記表(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至14頁)、湖南省臺胞返 鄉投票動員大會登記表及湖南省臺胞返臺投票優惠機票登記 表(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5至14頁)、同案被告何○○持用 之行動電話內「返鄉群」微信群組及其他微信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15至28頁、第215至233 頁、第249至261頁,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67至177頁,選 他字第127號卷第12至13頁)、被告林○持用行動電話內微信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71至74頁 、第87至124頁,選偵字第32號卷第26至104頁)、被告蔣○○
持用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 7號卷一第297至300頁)、被告張○○持用行動電話內微信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一第401至442頁 )、證人朱○○所提供之「中南臺生群」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 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33至37頁)、證人謝○○提供之 上開餐會現場照片(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63頁)、證人 蔡○○所提供之上開餐會現場照片(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9 5至103頁)、被告沈○持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截圖(見選他字第117號卷三第178頁,選偵字第32號卷第10 7至187頁)、第七屆長沙市臺協會常務理事名單1份(見選 他字第119號卷第29頁)、證人陳○○提供之「翻轉臺灣藍天 重現」微信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選他字第119號卷第75至8 7頁)、「外縣市返臺機票優惠名單258.xlsx」檔案列印資 料(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203至218頁)、「長沙臺胞返鄉投 票返臺機票優惠名單218.xlsx」檔案列印資料(見選偵字第 32號卷第219至228頁)、108年12月17日長沙臺協會結算單1 份(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233頁)、同案被告何○○持用行動 電話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選偵字第32號卷第309 至324頁)、證人游○○持用行動電話內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截圖(見本院選訴字卷四第131至278頁)在卷可稽,且為 被告林○、莊○○、沈○、蔣○○、張○○所不爭執(見本院選訴字 卷三第139至147頁),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三、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 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 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 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 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 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 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 而定;至前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 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 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 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參照 )。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行求期約與交 付賄賂犯行,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期 約與交付賄賂犯行,性質顯然相同,上開就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論述,自可適用於同等性質之總統副總 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行求期約與交付賄賂犯行。承 此,本案應審究者,厥為:㈠被告林○是否確有提供具投票權
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並委由他人散布機票補助訊息 之情事?㈡被告林○透過被告莊○○、沈○、蔣○○、張○○所行求 、期約賄賂之對象,是否均為有投票權之人?㈢被告林○、莊 ○○、沈○、蔣○○、張○○是否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而期約以 機票補助作為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茲分述 如下:
(一)被告林○確有提供有投票權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並 委由被告莊○○及不詳之他人散布機票補助訊息之情事 ⒈首先,觀諸周輝與被告林○於微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周 輝於108年12月5日下午4時34分許傳送檔名為「關於給予 經費支持的請示⑴⑴⑴.docx」檔案給被告林○閱覽並確認, 該檔案內容主旨為長沙市臺協會向長沙市臺辦申請經費補 助等事項,內容則略為「另我會根據省、市臺辦的精神, 積極號召在長臺灣同胞返鄉投票,並定於12月11日在華天 大酒店舉辦"返臺投票動員大會",此次大會參加臺胞約35 0人左右,預計經費約25萬,另對返臺投票臺胞我會每人 給予1500元的機票優惠,此項費用約30萬元,兩項費用共 計約55萬元。為了彌補臺協資金缺口,順利開展各項活動 ,特懇請市臺辦領導給與50萬元的經費支持,不甚感謝。 長沙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等文字,此有微信通訊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