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107號
TPDM,109,易,1107,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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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晶華



呂嘉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3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唐素慧告訴被告邱晶華呂嘉豪妨害自由案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 第308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107號卷第213 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3467號
被   告 邱晶華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嘉豪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晶華呂嘉豪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業者,於民國109 年3月25日受陳嘉荷(109年4月27日歿)委託調查其配偶郭 肇佳在外公開交往對象,邱晶華呂嘉豪及不詳年籍之男子 (下稱A男)竟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居之犯意,由A男於附表 所示時間,未經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該址大廈社 區任何住戶或該址住戶唐素慧之同意,趁該社區1樓大門敞 開之際或地下室鐵捲門開啟之際,即無故侵入上址大廈社區 大樓梯間及地下室停車場進行拍照、蒐集資訊。二、案經唐素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晶華於警詢與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邱晶華坦承受陳嘉荷委託調查郭肇佳在外公開交往對象等事,辯稱:當時還在調查中,並無所查獲任何資訊等語。 2 被告呂嘉豪於警詢與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呂嘉豪坦承受陳嘉荷委託調查郭肇佳在外公開交往對象等事,辯稱:告證6之LINE對話記錄並非其與陳嘉荷之LINE對話紀錄等語。 3 告訴人唐素慧於警詢與偵訊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委任契約書影本2紙、監視器影像截圖22張、陳嘉荷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2張(告證5、6)、告訴人手繪住所平面圖1紙 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公寓亦屬之, 且公寓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 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 不可分之關係,乃構成集合住宅之一部分,如無正當理由擅 自進入公寓樓梯間,仍屬侵入住宅(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 第11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侵入」,係指未得允許 ,即擅自入內之意,所出入者若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固非侵入,但倘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又 無權居住,或未得該處所支配管領權人之明示同意或默示認 許,卻率爾進入,均不失為侵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 第14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地點係告訴人住處1樓 梯間及地下室內,屬告訴人住處大樓之內部,應屬「他人住 宅」。依告訴人所提供該社區監視器截圖畫面,A男以尾隨



其他社區住戶進入社區大門或趁住戶之車輛進入地下室而鐵 捲門尚未關閉之際即侵入地下室,可見A男並未取得現場任 何住戶之明示或默示同意,即逕行侵入該處,已屬侵入告訴 人之住宅,主觀上亦具本罪犯意。
三、核被告邱晶華呂嘉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 宅罪嫌。被告邱晶華呂嘉豪與與其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A 男就本案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其所犯前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 鋐 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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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