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 告 瑭佑汽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又簡易訴
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
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
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原告應補
繳該裁判費。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同法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
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
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
項。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提出處分書、復查決定書
,請依上開說明,提出該等決定書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
行。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原告起訴狀僅有瑭佑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人之蓋章,卻漏未蓋
有上述公司之公司章,原告應補正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規定,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
影本(繕本或影本須附有完整之附件)各1 份,以供被告答
辯之用。
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依法處理,特此裁定;補正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
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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