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91號
TCDA,110,簡,91,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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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110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正釭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巫豐哲
林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0年8
月12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0000312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非法容留行蹤不明越南籍外國TRUONG VAN THUY護照號碼:M0000000;下稱T君;中文譯名張文水) ,在臺中市北屯區南興北三路與敦富路口工地(工程名稱: 櫻花建設拾伍層店鋪集合住宅,建案執照:(107)中都建 字第02305號,起造人: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查獲 地),從事收拆卸板模工作,業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 隊臺中市專勤隊(下稱臺中市專勤隊)會同被告所屬勞工局 人員,於民國109年8月28日上午8時許,在上址E棟查獲T君 正從事收拾模板工作。嗣經臺中市專勤隊偵辦並函送被告相 關資料。經被告審查後認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屬 實,爰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科處原告新臺幣(下同)1 5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將位於台中市北屯區南興北三路與敦富路口之新建工程 委由國城公司承攬施作,國城公司並將上開工程之板模工程 轉包予秋農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秋農公司)施作,此有原告 與國城公司於108年3月12日所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國城公 司與秋農公司於108年6月21日所訂工程契約書可資為憑。且



為杜絕承攬人及相關廠商等僱佣非法外勞或非法使用外勞, 原告與國城公司於雙方所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8條明訂國城 公司及其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章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 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國城公司亦與秋農 公司於工程契約書第20條第(12)項明訂不得違法使用外籍 移工,並簽立不得僱用非法外籍移工之切結書,足見原告既 已要求負責承攬系爭工地之國城公司與其下包廠商雇用之勞 工必須符合法令規定,且不得違法使用外籍移工,並將系爭 工地交由國城公司實際承攬施作及負責工地管理,則倘有未 經許可而在系爭工地內工作之外籍勞工時,自應視係何人之 故意或過失所致而由該人負責,殊與原告無關。又查遭查獲 之越南籍T君係承攬人國城公司之下包板模廠商秋農公司未 告知負責工地管理之承攬人國城公司,並趁工地人員及保全 人員不注意之情形下,擅自帶入進場施作,自應由秋農公司 負責,焉得推由原告負責。況原告根本不知悉該非法越南籍 T君進入工地,若此,原告何來容留該越南籍T君非法工作之 有?又查原告於系爭工地四周依法設置施工圍籬,防止非工 作人員進出,且將工地保全工作委由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藍海保全公司),原告與藍海保全公司並於雙方所訂 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第4條第1項約定藍海保全公司應執行門 禁管制,並依原告公司之要求予以登記,由藍海保全公司派 駐保全人員負責執行系爭工地之門禁管制及登記,實施出入 人員檢查、管制進出及巡邏等事,惟藍海保全公司未依約執 行門禁管制及出入人員登記,致承攬人國城公司之下包板模 廠商秋農公司擅自將越南籍T君帶入工地施工,實非原告未 善盡工地管理及注意義務。又原告既已將系爭工地委由承攬 人國城公司施作及管理,並委任藍海保全公司執行系爭工地 之門禁管制及登記,衡情原告對於防免非法外勞於系爭工地 提供勞務,當已善盡一般注意義務,惟一般建案之工地範圍 大,分工分區施作,事務多而繁雜,每日出入之人車多,加 上武漢肺炎 (COVID-19)防疫,出入人員及勞工均配戴口 罩,客觀上顯難以期待原告能即時發現工地內有非法外勞, 並一一查證非法身分之情形,況承攬人國城公司之下包板模 廠商秋農公司係趁保全公司派駐之保全人員不注意情形之下 擅自帶入,原告根本不知悉該非法移工越南籍T君進入工地 ,此實難謂原告有未善盡工地管理、監督責任及未盡確認工 人身分之程序,而具故意或過失。
 ㈡此外,被告並未說明原告應負工地管理、監督責任及確認工 人身分程序等義務之法律依據為何?且就原告縱負有上開義 務,惟亦未說明未善盡工地管理、監督責任及確認工人身分



之程序,與容留非法移工從事工作間之關聯性為何,被告關 此之認定,難謂無誤。是原告不惟無容留非法移工越南籍T 君之行為,且亦無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故意或過失等 情事,洵此,原告自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之規定而無疑 。詎原處分未予詳察,遽以臺中市勞工局會同臺中市專勤隊 於原告之新建工地內查獲有非法移工越南籍T君從事拆收板 模工作為由,逕認原告容留非法移工於工地從事工作,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44條之規定,並據以裁罰,其認事用法,顯與 上開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有違,實嫌率斷,實難令人甘 服。
㈢被告以臺中市勞工局會同台中市專勤隊於原告之上開工地查 獲有非法越南籍T君從事拆收板模工作之情事,而認原告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之規定,惟被告不惟未就該非法之越南 籍T君係遭秋農公司趁工地現場人員及保全人員不注意之情 形下擅自帶工進入,原告根本完全不知悉該非法之越南籍T 君於工地內工作等事實詳為調查,且僅以該非法之越南籍T 君於台中市專勤隊筆錄陳述於進入系爭工地時有警衛在場, 第一天上班時由工頭帶其進入,有事先跟警衛說過,之後工 作期間就自行進入無人阻止等語,即認原告未善盡工地管理 責任,而未進一步調查秋農公司與該越南籍T君如何擅自進 入工地,且未調查帶該越南籍T君之工頭究竟向警衛說了什 麼內容,亦未詳查工地施工人員進出檢查之方式及資料,以 查明原告就工地管理是否具有疏失?甚者,未具體指摘原告 有何故意或過失容留非法越南籍T君工作之理由,被告顯就 前揭事項未予詳察,且未依權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亦未 對原告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此顯與行政程序法第36條 及第43條之規定有違,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洵無足採。 ㈣另查,T君於109年8月28日於台中市專勤隊調查筆錄陳述:「 (問:你在查獲處所工作時,上班及下班時間?日薪?)答 :我去查獲處所只有工作2天,都是上午8點至下午5點,每 天工作結束就領錢。日薪1,500元。(問:你向何人領錢? )答:我有1個越南籍工頭阿雄,每天工作結束後,我們在 住處跟他拿錢。」等語,及秋農公司於台中市專勤隊調查筆 錄中僅承認向國城公司承攬系爭工地板模工程D棟及E棟(按 即查獲T君非法工作處),否認有聘僱越南籍T君之情事等語 觀之,足見越南籍T君係一名越南籍工頭阿雄所僱用,且第 三人秋農公司並未進一步確認其所指派至系爭工地之工頭有 無再僱用越南籍T君而企圖否認卸責,惟倘秋農公司所指派 至系爭工地之工頭確有僱用越南籍T君,則實際上非法雇用 之行為人應係第三人秋農公司,當應處罰行為人即第三人秋



農公司,反之,倘第三人秋農公司及其工頭均未僱用越南籍 T君,則越南籍T君顯非經由原告或國城公司或原告、國城公 司之僱用人、轉包商所聘僱與指示至系爭工地現場工作,而 係自行擅自進入或透過不明人士引介趁工地現場人員及保全 人員不注意之情形下進入現場工作,原告自無從透過相關契 約資料就勞工合法性審查及注意,客觀上顯難以期待原告具 有查核現場越南籍T君得到合法工作許可之注意義務,詎原 處分疏未詳察,不惟未就該越南籍T君之僱用派遣事實詳予 調查,且未查明越南籍T君究竟與原告公司有何關聯性,僅 以越南籍T君於系爭工地從事拆收板模工作,遽而率認原告 有容留非法越南籍T君於工地從事工作之過失,違反就業服 務法第44條之規定,其認事用法,顯屬率斷,洵不足採。 ㈤依櫻花公司之工地副主任蔡宗憲於109年8月28日、國城公司 之工地主任李奇政於同年月30日、秋農公司之負責人林秋儂 於109年9月4日、秋農公司之下包廠商翁志昌於109年10月7 日,分別在台中專勤隊詢問時所陳述內容觀之,足見原告之 工地副主任蔡宗憲國城公司之工地主任李奇政等2人均未 見過越南籍失聯移工T君,且承攬系爭工地之板模廠商即第 三人秋農公司及其下包廠商翁志昌沒看過有越南籍失聯移工 T君及否認有雇用越南籍失聯移工T君之行為。又依常情,越 南籍T君係在系爭工地從事拆收板模工作,應為承攬人國城 公司之下包板模廠商即第三人秋農公司及其下包廠商所僱用 之人員,且越南籍T君所在工區亦係由第三人秋農公司及其 下包廠商負責實際監督及人員管理,而第三人秋農公司及其 下包廠商翁志昌既稱沒看過、不知道越南籍T君,則原告公 司又豈可能知悉?況第三人秋農公司及其下包廠商翁志昌均 否認有雇用越南籍T君之情事,原告公司亦無從透過相關契 約資料就勞工合法性審查及注意,原告既不知悉該非法越南 籍T君進入工地,自無非法容留該越南籍T君非法工作之故意 或過失,故原告確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之規定而無疑。 ㈥依櫻花公司之工地副主任蔡宗憲於109年8月28日在台中市勤隊詢問時陳稱:「問:櫻花建設與國城營造有無合法申請 外勞的資格?答:應該都沒有,因為我們都有禁用外勞的規 定,告示牌及切結書也有寫得很清楚。」等語、國城公司之 工地主任李奇政於109年8月30日在台中專勤隊詢問時陳稱: 「問:櫻花建設、國城營造及板模包商有無合法申請外籍勞 工的資格?答:應該都沒有,因為我們都有禁用外勞的規定 ,我們在工務所都有記載在告示牌上,我們跟包商也都有簽 禁用外勞的切結書。」等語,及第三人秋農公司之下包廠商 翁志昌於109年10月7日在台中專勤隊詢問時陳稱:「問: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你是否知道?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不可聘僱他 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勞,你是否知道?據上述同法第44條規定 ,你為何未詳查建地內模板工程之D、E棟有外籍人士出入? 答:公司每星期都有開會告知不得使用非法移工,如有發現 會扣工程款。」等語觀之,足見原告確已要求負責承攬系爭 工地之國城公司與其下包廠商雇用之勞工必須符合法令規定 ,且不得違法使用外籍移工,原告確已善盡工地管理及注意 義務而無疑。再查由國城公司之工地主任李奇政於109年11 月3日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詢問時陳稱:「問:現場工地進 出人員的管控是由誰負責?答:現場由櫻花公司聘請保全24 小時管理,主要檢查安全設備及身心狀況是否正常。檢查通 常由櫻花公司聘僱的保全人員全權負責。不過因為個資法的 問題,有些人會主張只願意簽名而不願意提供證件,我們也 沒辦法,只能簽名讓他們進去。」等語觀之,足見系爭工地 之門禁管制登記、出入人員檢查、管制進出等係由藍海保全 公司負責,且原告將系爭工地保全工作委由藍海保全公司負 責管理,藍海保全公司自有依約執行系爭工地施工人員及車 輛進出門禁管制、登記等義務。又由越南籍失聯移工TRUONG VAN THUY於109年8月28日在台中市專勤隊陳稱:「問:你 進入查獲工地時,有無警衛在場?查獲地之警衛或其他人有 無阻止你於該處工作?答:警衛有在場。因為我第一天上工 時,工頭帶我進去前,有先跟警衛講,我就可以直接進去, 之後就都我自己進去,工作期間也沒人阻止我在那邊工作。 」等語,足證藍海保全公司所指派之警衛確未依約執行門禁 管制登記、出入人員檢查等,且未向工地主任請示,而僅以 工頭口頭陳述即放行越南籍T君進入工地,是系爭工地遭越 南籍T君進入,厥係藍海保全公司所指派之警衛未盡善良管 理人注意義務所致,原告實無容留非法移工越南籍T君之行 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此之見解,顯有違誤,依法應予廢 棄。
 ㈦綜上,本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請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以保障原告合法權益。並聲明求為:⒈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經審原告國城公司之承攬契約,就有關工地管理部分,其 明訂國城公司應於開工前將工地負責人即工地工程管理人員 姓名、學經歷資料等,報請原告查核,變更時亦同。原告對 於國城公司及其員工認有不聽指導,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等 情事,亦有隨時要求國城公司撤換之。依此,足可證明原告



對該工地之施工人員具有篩選、管理、監督及指揮之權力, 此部分亦可從原告於被告調查筆錄中明確認定。再者,原告 及國城公司皆表示該工地出入管制由原告負責,原告並將該 工作交由保全公司承攬之。然如上述,藍海保全公司雖向原 告承攬該工地之駐衛保全服務業務,並負責門禁及人員出入 管控,惟其仍僅代表原告對該工地行使管理權,且依該承攬 契約內容,保全公司為受原告之要求或指示執行門禁與管制 。依此,即非原告所認已由國城公司與秋農公司承攬該工地 工程,並將該工地進出管理交由保全業者後,即為無責之狀 態,原告之訴理由顯誤解委任關係之責任歸屬認定與行政罰 法規定之涵義。
㈡就業服務法第44條明文禁止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旨在 保障國民工作權、維持社會秩序而避免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 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原告及國城公司 行政調查筆錄中皆表示該工地出入管制由原告負責,對進出 工地之作業人員,無論是否直接為其所僱用,自均負有管制 責任;對工作場所亦有巡查之責,此不因原告將系爭工地工 程分包交由國城公司等廠商再承攬,以及將系爭工地現場人 員的進出管制委由訴外人藍海保全公司管理而有異。況原告 所屬現場工地副主任蔡宗憲於臺中市專勤隊及被告所屬勞工 局行政調查時陳述略以:「查獲地現場是由原告負責管理監 督,警衛要做的主要是門禁管制,警衛是原告管理的,但原 告跟保全公司其實對於出示身分檢查沒有任何權利去執行, 人員身分的檢查在實務上沒辦法確認。現場移工出入是從來 沒有詢問並檢視其身分,原告跟保全業沒有權力去檢查身分 證件。今天你們進入的是車道那邊的門,那邊通常是緊閉的 ,一般是開啟警衛亭那邊的大門讓人員出入,因為剛好今天 有很多廠商要進來,所以我想T君可能從車道那邊的門趁空 檔進入,因為現場是開放進出,從我開始在查獲地工作我們 及保全業就沒有在做身分證件的要求出示」等語,有談話紀 錄可稽。據蔡宗憲上揭所述,可證原告對於系爭工地的門禁 仍有管理權責,且當日檢查人員進入工地,未受任何管制及 身分查驗登記;T君於臺中市專勤隊訊問關於如何進入工地 時亦表示:「警衛有在場。因為我第一天上工時,工頭帶我 進去前有先跟警衛講,我就可以直接進去,之後就都我自己 進去,工作期間也沒人阻止我在那邊工作。」等語,亦證原 告並未善盡門禁管理義務。是原告主張T君是「偷跑進去」 工地,顯與事實不符。
㈢又原告表示於工地四周依法設置施工圍籬,另將該工地人員 出入管理與保全工作委由藍海保全公司負責,並實施門禁管



理、管制進出及巡邏,惟藍海保全公司未依約執行管制及出 入人員登記,實非原告未善盡工地管理及注意義務,且因適 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出入人員均配戴口罩,無法一一檢視 進出人員,致原告未能立即發現工地有非法外勞,因此難謂 原告有故意或過失責任。惟按勞動部107年11月21日勞動發 管字第10705178461號函略以:「三、實務上營造業工地之 工程或部分修繕工程係層層轉包,以一般社會通念而言,營 造工地之起造人通常會將該工地周圍設置鐵門及圍籬,並設 有警衛站,顯示工地非一般人可隨意進入之場所,起造人即 營造公司應具備注意並能注意進出人員之能力;而下層各包 商承攬工地部分工程後,亦非任何人均得進入部分施工地點 ,故包商對於任何人員進入施工地點,亦有管制及查驗身分 之注意義務。」再審原告於行政調查筆錄中皆坦承工地人員 進出管制對於身分確認作業無法落實,甚於表示人員用個人 資料保護法拒絕提供身分證件及電話,並表示現場是開放式 進出,從來不會去要求人員出示證件,人員身分的檢查無法 確認。然依上述法令規定起造人本應具備注意並能注意進出 人員之能力,現場亦有任於原告之工地副主任人員在場管 理,且就拒絕提供身分驗證資料者,原告本可禁止其入內工 作,非屬原告無法解決之問題,而僅在於原告是否願意落實 管控之機制。依此,無論是否於疫情期間,原告對於T君能 否進入該查獲地工作,其本應負有積極防止作為之義務,此 亦行政罰法第10條所規定。
㈣另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負有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的義 務主體為「任何人」,而第57條規定則以與外國人具聘僱關 係的「雇主」為義務主體。準此,第44條所謂「任何人不得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當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 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 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在其所管領之處所從事勞務提供或 工作事實的行為而言。故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應注意不得使 未經依法取得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在其所管領之處所提供勞 務。此項注意義務,不因該提供勞務的外國人,非由自然人 或法人自行僱用,而係委由第三人僱用,即得免除。原告主 張就系爭工程,已分包國城公司後再由秋農公司承攬部分工 程,就有關工地門禁管制一事,實由藍海保全公司負責管理 ,對有無非法聘僱及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此為原告所不知 情,故與原告無關云云。惟按,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 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 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



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6 款規定:「本法第 2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 ,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六、作業人員進場 管制。」經查:原告總攬15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對進 出工地的作業人員,無論是否直接為其所僱用,均負有管制 責任;對工作場所也有巡查的責任,不因工程分包而有差異 。
㈤就業服務法第44條明文禁止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原告 經營營造事業,當深知此規定;且原告亦表示為杜絕承攬人 及相關廠商等僱用非法外勞或非法使用外勞,與國城公司雙 方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國城公司亦與秋農公司於工程契約 書明定不得違法使用外籍移工,可見原告亦知不得非法容留 非法外國人從事工作,理當落實管理防範措施以免違法,惟 其對於所有工地內員工之合法工作資格,未善盡管制及查驗 注意義務,致發生前述違法情事,雖非故意,但仍有按其情 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責任。又原告上開行政法 上義務,尚不得以其與國城公司、秋農公司、藍海保全公司 分別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保全服務契約書為由而脫免。 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事臻明確。被告審酌原告 違法情節縱無故意仍有過失,爰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 處以原告最低罰鍰15萬元,自非於法無據。揆諸前開規定, 被告處分並無不當。
㈥綜上所述,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 判決: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宜,有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行 政罰鍰繳費單(見本院卷第35頁)、原告與國城公司、洛城 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承攬合約書(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65頁 )、原告與秋農公司之工程契約書(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96 頁)、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102頁) 、綜合報價單(見本院卷第103頁)、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4 日府授勞外字第1090248315號函暨行政處分書(見本院卷第 139頁至第142頁)、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訴願書(見本院卷第147頁至第152頁)、勞動部110年8 月12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00003128號函(見本院卷第153頁 )暨訴願決定書(見本院卷第155頁至第160頁)、內政部移 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 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69頁)暨指認照片(見本院卷第173頁 至第175頁)、原告之副主任蔡宗憲109年8月28日於臺中市 專勤隊調查筆錄(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81頁)、原告之副



主任蔡宗憲109年11月3日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談話紀錄(見 本院卷第183頁至第184頁)、國城公司之工地主任李奇政10 9年8月28日於臺中市專勤隊調查筆錄(見本院卷第189頁至 第192頁、第196頁)、國城公司之工地主任李奇政109年11 月3日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談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97頁至第 198頁)、T君之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見本院卷第201頁)、T君109年8月28日於臺中市 專勤隊調查筆錄(見本院卷第202頁至第207頁)、秋農公司 負責人林秋儂109年9月4日於臺中市專勤隊調查筆錄(見本 院卷第209頁至第212頁)、翁志昌於109年10月7日於臺中市 專勤隊調查筆錄(見本院卷第217頁至第218頁、第257頁至 第259頁)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正。兩造之爭點為:原告 對越南籍移工T君在查獲地E棟,從事收拾拆除模板工作,原 告是否應負監督與管理之權限及責任?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 事工作。」、同法第57條第1 、2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 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 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同法第63條規定:「(第1 項)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 第1 款、第2 款規定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 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 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比對 就業服務法第44條及第57條規定,依第44條規定負有不得非 法容留外國人工作的義務主體為「任何人」,而第57條規定 則以與外國人具聘僱關係的「雇主」為義務主體。準此,第 44條所謂「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當係指 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就業服務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在其所管領 之處所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的行為而言。故任何自然人 或法人均應注意不得使未經依法取得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在 其所管領之處所提供勞務。此項注意義務,不因該提供勞務 的外國人,非由自然人或法人自行僱用,而係委由第三人僱 用,即得免除。換言之,自然人或法人透過私法契約委由第 三人直接或再轉由他人僱用人力,為有勞動力需求的自然人 或法人提供勞務時,該自然人或法人對該提供勞務的外國人 是否具有合法的工作許可,仍負有查核確認的義務,若因故



意或過失而未加查對,使未獲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在其所管領 之處所提供勞務,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而應受處 罰,不容有勞動力需求的自然人或法人,一方面享有外國人 非法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利益,另方面卻得以該外國人非其本 人僱用,而脫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所負應防止外國人 非法進入其管領工作場所提供勞務的行政法上義務。 ㈡次按就業服務法第44條所謂之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指 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之存在,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其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 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是依該條規定據以處罰之前提, 僅以外國人被容留且有提供勞務為已足(容留時間長短不拘 ),且以該容留者(自然人或法人)作為處罰對象,並不問 外國人提供勞務之動機及對價之有無。
㈢又按業安全衛生第25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 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 單位就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 同。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 僱勞工發生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 者亦同。」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 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承攬 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 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第27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規定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 協調之工作。……三、工作場所之巡視。」、業安全衛生法 施行細則第38條第6 款規定:「本法第27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 行協議下列事項:……六、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㈣依證人即越南籍移工T君於臺中市專勤隊調查筆錄陳述略以: (問)現提供圖1至7,本所會同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 臺中市專勤隊於109年08月28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 南興北三路與敦富路口工地當場查獲你在現場,是否正確? 你在該處做何事?(答)正確。我在這個工地是等別人把模 板拆開後,我去收模板。(問)你能否指出於查獲何棟建物 從事拆模板之工作?(答)我在E棟工作的(如圖8)。  (問)你在查獲處所工作時,上班及下班時間?日薪?(答 )我去這個工地只有工作2天,都是上午8點至下午5點,中 午休息1個小時吃便當,每天工作結束就領錢。日薪1,500元



。(問)你向何人領薪?(答)我有1個越南籍工頭阿雄, 每天工作結束後,我們在住處跟他拿錢。(問)你進入查獲 處所時,有無警衛在場?警衛或其他人有無阻止你於查獲處 所工作?(答)警衛有在場。因為我第1天上工時,工頭帶 我進去前,有先跟警衛講,我就可以直接進去,之後就都我 自己進去,工作期間也沒有人阻止我在那邊工作等語(見本 院卷第203頁至第204頁)。
 ㈤依證人即原告之工地副主任蔡宗憲於臺中市專勤隊調查筆錄 陳述略以:(問)你現工作為何,於櫻花建設負責何業務? (答)我現於櫻花建設擔任工地副主任,我及工務所另 一個同事負責櫻花建設於臺中市北屯區南興北三路與敦富路 口文北段的工地這5棟樓1樓及地下室所有事務,包含法定事 務。(問)櫻花建設於查獲地之現場負責人為何人、負責何 業務、查獲地之警衛由何人聘僱、管理?(答)櫻花建設這 案的現場其實是由國城營造的人來負責,這案就是國城營造 的工地主任李奇政,因為我們已經承包給國城營造來處理, 現場負責人是這塊工地最大的負責人。警衛是櫻花建設管理 ,但我們有發包警衛工作給保全公司。(問)查獲地有無實 施門禁管制?(答)有,警衛要做的主要是門禁管制,包含 所有工人進來工地時需要檢查安全設備、禁止攜帶酒精性飲 料、簽名,但我們跟保全公司其實對於出示身分檢查我們都 沒有權力去執行。(問)查獲地員工之聘僱及薪資由何人負 責及發放?(答)查獲地的員工由何人聘僱及管理是要看合 約項目…,混泥土、水電等則由我們下包給國城營造,國城 營造再自己去找包商施作、聘僱員工及發放薪資。(問)檢 查當時你是否在現場?查獲地現場查獲T君從事收板模之工 作,其是否為櫻花建設所聘僱?(答)查獲當時我在現場, 他不是我們公司聘僱的,確切誰聘僱的我不知道,你們今天 走了以後,我都有上去問,但沒有人承認。(問)現出示現 場指認照片,請解釋圖1至圖7之內容。圖1:是櫻花建設的 工地,也是外勞早上被你們抓的工地。圖5:是你們今天在 我們櫻花建設工地查獲的外勞TRUONG VAN THUY,我不知道 他是做甚麼工作的。(問)你稱T君非櫻花建設所聘僱及指 派工作者,T君如何進入查獲地工作?(答)今天你們進入 的是車道那邊的門,那邊通常是緊閉的,一般是開啟警衛亭 那邊的大門讓人員出入,因為剛好今天有很多廠商要進來, 所以我想他可能從車道那邊的門進來的,要有特別的需求才 可以向保全申請並經過我們櫻花建設或國城營造任一工務所 的同意。(問)你擔任櫻花建設於查獲地工地主任,現場移 工出入是否會詢問並檢視其身分?(答)從來沒有,我們跟



保全業沒有權力去檢查身分證件。(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你是否知道?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不可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 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你是否知道?據上述同法第 44條規定,你為何未詳查建地內有外籍人士出入?(答)知 道。知道。因為現場是開放式進出,我們從來不會去要求臺 灣人或外國人去出示證件,從我開始在查獲地工作時,我們 及保全業就沒有在做身分證件的要求出示。(問)本隊再次 確認你是否為櫻花建設之經營者?(答)不是,我是受僱者 ,我受僱於經營者陳正釭先生。」等語(見本院卷第177頁 至第181頁);及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9年11月3日談話紀 錄略以: (問)查獲地現場是由何公司管理監督、工作如 何分配?(答)案址現場是由我們櫻花公司負責管理監督, 我們的管理監督著重在人員進出及工作的安全。主要在是否 裝備完整及身心狀況是否完好。我們會盡量讓進來的人簽名 。工作分配由各承包的營造商負責各自的工作規畫及進度, 我們公司會不定期檢查工作的內容,我們公司的工程師會負 責檢查工作進度,加上我約莫三、四個人。(問)貴公司如 何管控現場人員進出?(答)我們著重在工作設備及安全的 檢查,人員身分的檢查,在實務上我們沒辦法確認,我們只 有開放一個出入口,有24小時的警衛留守,這就是我們能做 的管控方式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至第184頁)。 ㈥證人即國城公司工地主任李奇政於臺中市專勤隊調查筆錄陳 述略以:國城營造於查獲地之現場負責人為何、負責何業務 ?查獲地之警衛由何人聘僱、管理?(答)櫻花建設這案的 現場是由櫻花建設及國城營造的人都一起在現場負責。警衛 是櫻花建設管理的,但有再發包警衛工作給保全公司。(問 )查獲地有無實施門禁管制?(答)有,警衛要做的主要是 門禁管制,包含所有工人進來工地時需要檢查隨身行李、安 全帽等個人隨身安全設備、人員名字登記、禁止攜帶酒精性 飲料,也做周邊道路的巡視,我們跟保全公司會檢查身分證 件,但某些人會用個人資訊保護法(經查應為個人資料保護 法)拒絕提供身分證件及電話,只願意簽名,我們也沒有辦 法。(問)你是否曾在查獲地見過TRUONG VAN THUY?你在 查獲地出勤的頻率?(答)我從來沒看過。我每天都會在查 獲地上班,只是我幾乎都在工務所裡,現場巡視都是櫻花建 設副主任蔡宗憲跟監工負責。(問)你稱T君非櫻花建設及 國城營造所聘僱及指派工作者,T君如何進入查獲地工作? (答)檢查當天剛好在吊料,所以門都是開著的,因為我們 三側都有門,所以不知道是從哪個門進入工地,T君可能是



從開著的門偷溜進去;也可能是小包商偷偷帶進來的。(問 )為何未詳查建地內有外籍人士出入?(答)我們工地都會 詳盡檢查證件的責任,每天早上8點上工的時候我們都會要 求來工作的工人出示證件,但是8點過後工人就會進進出出 ,工地門也會開著,就不會再檢查證件,小包有可能就是那 個時候偷偷把外勞帶進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89頁至第192 頁、第196頁);復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9年11月3日談話 紀錄略以:(問)現場工地進出人員的管控是由誰負責?( 答)現場由櫻花公司聘請保全24小時管理,主要檢查安全設 備及身心狀況是否正常。檢查通常是由櫻花公司聘僱的保全 人員全權負責。不過因為個資法的問題,有些人會主張只願 意簽名而不願意提供證件,我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簽名讓他 們進去。(問)據臺端於臺中市專勤隊調查筆錄所述,早上 8點前會詳盡檢查證件及安全設備,8點以後工人進進出出就 不會再檢查,請問是否正確?(答)是。我們沒有辦法時時 刻刻檢查所有人的證件,我們只能盡量去做檢查等語(見本 院卷第197頁至第198頁)。
㈦證人即秋農公司負責人林秋儂於臺中市專勤隊調查筆錄陳述 略以:(問)當時本隊查獲T君正從事收模板之工作,其是 否國城公司營造或秋農公司所聘僱?(答)外勞做國城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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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秋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