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7號
TCDA,110,簡,17,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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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蔡旭明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輔 佐 人 蔡旭坤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曾梓展
訴訟代理人 林蘭君
劉芳玟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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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