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4號
TCDV,111,訴,314,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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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 告 陳達源



被 告 張寶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1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298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111年 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訟程 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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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