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9號
TCDV,111,補,89,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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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謝昀橋
法定代理人 謝明威


被 告 楊慧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6,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 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三張(即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 求被告不得持上開本票及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924號本票 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雖其上開聲明之訴訟標 的並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原告所得受 之利益,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而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又上開二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本票之面額即816,000 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1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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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