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0號
TCDV,111,補,70,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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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林劉友李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被 告 林石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0,000元(計算
式:土地面積9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平方公尺原
告應有部分532/904=14,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0,
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提出臺中
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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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