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銘煌律師即陳畯宏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9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