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4號
TCDV,111,補,34,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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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陳秀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情海室內裝修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2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37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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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