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28號
TCDV,111,補,32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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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被告楊世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4,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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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