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張永村
訴訟代理人 陳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慧財品牌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589,400元,應徵裁判費16,741 元,聲明係請
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至
聲明另記載被告必須交代侵權製作之絲巾及電子圖檔等流向處
置或在見證下銷毀,不得流通販賣圖利等部分,因欠缺具體請求
內容,應由原告補正具體請求內容及具體訴訟標的價額後補繳其
裁判費。據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4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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