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2號
TCDV,111,補,292,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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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陳汝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宮非發支付命
令(本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2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2,57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應補繳5,7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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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