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6號
TCDV,111,補,246,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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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陳傳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6,2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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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