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1號
TCDV,111,補,241,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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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胡儷齡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律師
被 告 胡栢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
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
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
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
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
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
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
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
,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
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段00地 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及訴外人胡張秀霞等11人全體公同共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土地與其相近
路段之土地於民國110年5月之交易價格每坪為新臺幣(下同
)12萬5,000元,核兩者客觀條件(相近路段、均為農田)
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差距雖時隔約7月,然因通貨膨脹,
不動產交易交易價格不跌反漲,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
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土地價額核定之
依據。又系爭土地總面積為4,480.74平方公尺,即為1,35
5.42坪(計算式:總面積4,480.74×0.3025=1,355.42,小數
點以下第3位四捨五入),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647
萬5,800元(計算式:1,355.42坪×125,000元×權利範圍1/3=
56,475,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9,024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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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