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8號
TCDV,111,補,228,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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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張育嘉
訴訟代理人 張憲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田(即林敏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陳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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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