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娟娟即高明吉之繼承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1,32
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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