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號
TCDV,111,補,21,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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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威利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昌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784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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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利達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