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8號
TCDV,111,補,208,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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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廣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詮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恒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啟恒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223元,應繳裁判費
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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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