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登記印鑑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6號
TCDV,111,補,206,202201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李硯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哲旻間請求返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
逾期未查報,亦未依第2項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伯樂相馬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伯樂相馬公司)印鑑大小章、銀行存摺等物,如獲得全
部勝訴判決時在客觀上所受利益價額為何(即該印鑑章及銀
行存摺等物對原告可取得之經濟利益或價值為何)?俾利法
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倘逾期未查報或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視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應依同法第46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
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且依
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請具狀提出伯樂相馬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負責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供參
四、請具狀提出被告歐哲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件
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1/1頁


參考資料
伯樂相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