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7號
TCDV,111,補,177,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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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陳建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帝璞噴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9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020元。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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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璞噴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