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楊友豐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甫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2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陳柏甫騰空遷讓門牌號碼台中市○○
區○○路0段000號房屋部分(即起訴聲明一),若獲得勝訴判決
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提出上揭房屋於民國111年
度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或110年度房屋稅繳款書(需記載該年
度課稅現值)影本1件供參,俾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起訴聲明第2、3項係請求被告陳慶煌之全體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陳慶煌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麗華連帶給付
新台幣(下同)2,033,452元、5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
情,惟依原告訴狀記載,被繼承人陳慶煌已於107年間死亡
,原告亦未陳報被繼承人陳慶煌之全部繼承人姓名及地址,
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是原告應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陳慶
煌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到院供參,並追加被繼承人陳慶
煌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提出追加書狀(全體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及原起訴狀繕本(依陳慶煌全體繼承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